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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7)
时间: 2013-5-21 来源: 点击次数: 0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国家之间对机动车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国家之间签订有关协定涉及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协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或者身体条件证明。
  第八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式样、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执行。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八十六条 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另行规定。拖拉机驾驶证式样、规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记载的住址;
  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或者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外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核发的具有单独驾驶资格且非临时性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
  本规定所称“一日”、 “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0日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和2009年12月7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准驾车型及代号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3、实习标志式样
  4、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 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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